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,这项决定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十五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。
草案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;
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设置破坏性程序,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,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;
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,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;
利用互联网造谣、诽谤或者发表、传播其他信息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或者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利用互联网窃取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情报或者军事秘密;
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、联络邪教组织成员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、盗窃;
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、服务作虚假宣传;
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;
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、网页,链接淫秽站点,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,或者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;
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
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;
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。